摘 要:科学技术、信息产业的突飞猛进,使国际贸易的方式、手段出现新的面貌。无纸贸易的逐步盛行就是这一趋势的代表。如今,EDI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具有战略意义和巨大商业价值的贸易手段,它将国际贸易带进一个科技信息化时代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难题。本文从EDI的基本涵义入手,分析EDI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对其提出政策性建议,从而加强EDI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EDI;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当前,一个以信息为本位的网络文明时代即将来临。网络已是凸现出来的人类新生存方式之一,现代高度发达的产业社会被称为“情报化(信息化)社会”。目前各国政府都为了用最尖端通讯系统构成“无纸社会”而尽力构筑国家电脑网。除了政府的这些努力以外,在企业界以金融、运输业为主也正在引导无纸社会。在国际贸易方面,贸易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EDI的方式来发出订单、办理货物运输、处理金融结算等事项。目前,美国的100个大企业中97%应用EDI方式进行交易,韩国贸易业的40%亦用EDI方式处理。这使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因此,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
一、EDI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脚步的加快,尤其是在新的科学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国家分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必将对整个生产方式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这种巨大影响表现在EDI的产生。
(一)EDI的形成背景及特点
EDI起源于60年代欧美国家,最早使用于美国运输业,真正发展是在80年代之后。它的应用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因而被称为是一场“结构性的商业革命”,后经不断改进和反复应用,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地。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EDI己成为对外贸易最基本的手段和联络方式,被广泛应用于贸易公司、海关、商检、银行、交通运输和保险等部门或行业,并己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它的用户正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EDI己开始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方式。
EDI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毋需人工处理,完全用计算机进行国际货物买卖。EDI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完成商业文件的标准化。EDI不是简单地进行信息资料的传递,而是由信息的传递引发并自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的全过程,可以说EDI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第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据统计,EDI的使用,使全球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了81%,文件成本降低了44%,由于错漏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了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了38%[2]。可见,EDI的使用大大减少了现行纸面文件处理而存在的时机延误,避免了数据的重复输入,简化了工作程序,促进了交易的快速完成,提高了经济效益。第三,保障交易安全。安全应用EDI,防止发生篡改和欺诈,防止将电脑数据的内容泄露,对贸易数据给予了适当的保护。
(二)EDI的基本概念
EDI就是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Interchange),国际数据交换协会(IDEA)定义为: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电子手段传递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3]。EDI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EDI,还包括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络服务提供等许多方式,而EDI只是一种狭义的电子商务。它的服务对象只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并不向普通的消费者提供服务。EDI实际上是一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封闭式的物流购销网络,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的内部应用系统之间,通过计算机和公共信息网络,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递商业文件的过程。换言之,EDI就是供应商、零售商、制造商和客户等在其各自的应用系统之间利用EDI技术,通过公共EDI网络,自动交换和处理商业单证的过程。
二、EDI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EDI的应用给全球经贸注入了新的活力,使电子商务中的EDI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 它使传统的“有纸贸易”走向“无纸贸易”。而我国的现行法律都是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方式的。因此,EDI的推广应用对我国的现行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EDI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EDI签订的合同称之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传统方式签订的合同相比,其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订立过程和载体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运用EDI签订的合同,由于EDI传递信息的速度极快,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的数据电文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并发出接受的数据电文,一切均在瞬间完成。传统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人可以以更快捷的方式撤回或撤销要约几乎成为不可能。同时,随着EDI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电子合同将成为即时性合同,撤回权和撤销权将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就更应当对撤回权和撤销权做出规定。
2、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通常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有利于EDI的推广应用。但在电子合同中,交易所依据的仅是一些电子文件,它们只是储存于非纸化的载体上的一组数据和信息,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将电子合同纳入书面合同之中,显得有些牵强,这只能在电子合同立法尚未成熟时作为过渡阶段的一种临时措施。应当在有关EDI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3、意思表示的真实有效性及意思表示错误的责任承担
运用EDI技术,可以使交易各方的计算机系统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做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这个过程不需要当事人的亲自参与。计算机系统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这是毋庸置疑的。由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的特殊性,在此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第三方恶意篡改、计算机系统受病毒侵袭、网络经营人传送失误等,都可能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错误。这种情况下其责任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如果发生这一类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势来确定,所以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完善,明确。
4、电子签名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把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在电子合同中,由于文件只是储存于一些非纸化的中介物上,要像传统合同那样由当事人亲自手书签名或盖章是不可能的。于是科学家和法学家提出了“电子签名”的概念。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其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签名者对合同内容的认可。[4] 如果说在技术上电子签名能够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就应当在立法中确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书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的电子数据安全认证机构,同时在法律上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与国际接轨。
(二)EDI在证据法上存在的问题
EDI的应用在证据法上导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原件的要求等问题:
1、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的可采性
计算机记录与纸质记录相比有其特殊性,故各国现行证据法的有关规定难以接受计算机记录作为记录。但是,无论是对现行法修改还是专门制定适用于EDI的证据规则都十分困难,这样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内组织在制定通信协议样本时,都在协议样本书中对EDI电文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作出了明确规定,试图通过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消除证据法上的障碍。它们对EDI电文作为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主要采取弃权方式来解决。因此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确定电子数据记录证据效力的问题[5]。
2、对于原件的要求
大多数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但是,EDI是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中传递电子信息,电子数据都储存在计算机内。一般储存在计算机里的记录都以两种方式向法庭出示,一是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二是打印出来。据1984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当然,首要的问题是,如果证据法只承认原件,则EDI的发展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障碍。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
三、加强EDI实施过程中法律体系建设的政策性建议
EDI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EDI的法律保障,就必须健全电子商务及网络安全的相关法规。
(一)明确规定国家在推广应用EDI方面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
EDI的推广应用是国家一个跨世纪工程,其牵涉面之广、对社会经济影响之深都是空前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统一布置和协调发展,避免条块分割、重复建设;还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国家运用立法职能解决EDI应用中的有关问题;需要国家发挥宣传教育职能,提高全民族的信息意识,培养大批专业人才等等。这些工作只有国家才能承担和完成。
(二)发布新法和修改现行法律,为EDI的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EDI在我国的应用尽管尚未普及,但它已越来越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交往的重要辅助手段。一旦EDI应用普及,它产生的结果果不仅仅是对外贸易技术上的革命,也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这就要求我国立即着手EDI立法我们应尽快对EDI 的合法性、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订立过程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予以规范。与此同时,修改与EDI相冲突的现行立法迫在眉睫。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电子证据的效力,规定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
(三)建立合法的权威性的EDI服务中心
EDI服务中心不仅为贸易双方提供通讯服务,而且还担负着监控电子数据,保护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安全性的职能,为处理纠纷提供合理的、可接受的证据。因此,EDI服务中心必须具有下列特征[6]:
(1)EDI服务中心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贸易活动,它必须是一个独立公正机构。
(2)EDI服务中心必须储存经过它传递的所有电子报文和数据。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服务中心存储相应的年限。
(3)EDI服务中心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必须明确规定EDI资料查阅,存贮,核实的一定的服务费用,同时法律也必须规定服务中心对应该发送而未发送或发送错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建立一个可预见的、干预最少的、一致的、简明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的特点,电子商务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如施加不当限制,将会阻碍其发展速度。所以对于有关电子商务立法既不能不立法,使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不能以法律规定对其限制得过多、过死,否则,必然物极必反,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五)组织和培训专业人员是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基础
在一个企业内部要完成与EDI的联结,需要协调采购、财会、运输、法律和审计等各方面的关系;同时,这种部门协调,也一定会反映到贸易伙伴的组织中来。因此,组织和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是至关重要的。要成功地进行电子化交易,必须成立一个由所有部门代表参加的EDI项目小组。他们需要熟悉电子化交易的各个方面:技术问题,如标准、软件和硬件结构、第三方网络的选择、管理问题。要组织和培训专业人员熟悉本组织的应用程序中所使用的各种数据库,编出程序,对现行数据库或软件作必要的修改,开发用于内部应用系统与EDI界面的对话软件包。同时,根据人员的类别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如对上层管理部门的培训、对EDI系统使用者的培训等。就组织和培训的项目来说,应根据各种不同的需要,分别进行标准培训、软件培训、系统设计培训、系统安全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