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政务EDI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EDI申扭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有效性、提交和办结时间确定、申报管理模式改变等法律问题。论文结合深圳海事EDI建设的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海事政务EDI 申报对策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我国自1990年引人EDI的概念后,EDI在商务领域不断得到发展完善,但在政务领域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尚无统一的EDI管理规定。海事系统的EDI建设也是近几年才得到了较快发展,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很少涉及电子申报,相关管理规定基本没有。因此,在海事政务EDI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对其中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不断规范海事政务EDI,为制订相关管理规定或协议做理论准备。
1 EDI申报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对人通过EDI方式进行海事政务的申报,海事局通过EDI系统对申报事项进行处理(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等),该项海事政务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两条规定使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政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2)《电子签名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赋予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让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张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虽然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但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可见,电子政务的相关活动也会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 交通部和深圳市政府也分别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中明确了EDI申报的法律效力。此外,目前正在修订的《船舶签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允许通过EDI方式办理签证。
(4) 从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看,其中关于海事政务的申办方式并无强制性规定。相对人之所以习惯用纸质文件进行申报,是历史形成的,与信息化发展水平有关,是由于没有比纸质更先进的传递方式。当海事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海事部门可以在原有传统纸质申报方式的基础上为相对人提供更多的申报方式选择。只要法律没有排斥纸质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就不能排除EDI方式申报的合法性。况且,海事局一般会和通过EDI方式申办海事政务的相对人签订相关管理协议,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EDI申报的管理,只要该行政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法律就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这种约定。
现在国家一些主要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等电子政务系统,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已开通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网上注册登记等业务,网上审批管理越来越得到政府的重视。随着海事信息化的发展,EDI无纸化审批也必然会得到广泛的应用。
2 EDI申报管理的理论指导——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相对于单方行政命令而言,行政合同能发挥出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被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对照行政合同的管理理念和缔结原则,海事局通过与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即签订管理协议)的形式来实现EDI申报管理这一行政管理目标是可行的,也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EDI申报管理中,海事局、相对人一般会分别和EDI服务商签定合同,并承担费用。海事局一般也会和通过EDI方式申办海事政务的管理相对人签订管理协议,在海事政务EDI中,当事三方(管理相对人、海事局和EDI服务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以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
(1) 海事局负责制订海事政务EDI管理协议、规定、技术规范,明确并公布可以通过EDI方式申办的海事政务事项、条件等。海事局收到EDI申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避免造成不当延误。
(2) 相对人如想通过EDI方式申办海事政务,应当向海事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和海事局签定管理协议,以取得EDI申报的资格。申报人应当遵守海事局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不得破坏海事政务EDI系统,防止非法侵人或非法传输。应当按规定或协议的报文格式和通信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确保申报的电子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其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 EDI服务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履行海事政务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储、安全保密等义务,应当对海事政务EDI系统保持连续不断地监控,准确、快速实现数据交换,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或灭失。如EDI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
3 “提交”和“办结”时间的确定
在EDI传递中,“提交”和“办结”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海事局和相对人而言,界定好电子数据报文的提交时间和申报事项的办结时间同样非常重要,它是确定申报人是否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和海事局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直接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为合理确定好“提交”和“办结”时间,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收到生效”原则。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采取所谓的“收到生效”原则,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论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均采取所谓的“投邮主义”,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的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海事EDI传递中,建议按照“收到生效”原则,界定电子报文提交时间为该报文到达海事局的时间,申报事项的办结时间为海事局办理结果反馈到EDI服务商的时间。也就是说,电子报文只有到达了海事局的信息系统(而不是申报人发出电子报文或报文到达EDI服务商),才视申报人已提交申请,从这一刻起申请开始生效,这个时间也就是申请提交时间,相当于新合同法中规定的“收到”时间。
事实上,海关的电子报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如税务)关于电子申报提交时间的确定,也普遍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如电子报税中通常规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电子数据的时间为准”。
根据“收到生效”原则的要求,海事局的办理结果也只有到达申报人才生效。这样的时间确定对海事局和申报人都是公平的。但在EDI申报中,由于申报人的信息系统和EDI服务商无法保证时时连通,海事局的办理结果只会反馈到EDI服务商,而不可能到达申报人的信息系统,申报人必须登陆EDI服务商的信息系统才能查询办理情况。申报人只要登陆申报系统就可以实时查询到相关办理信息,这中间不会有任何延误。因此,办理结果反馈到EDI服务商也就等同于到达了申报人。
通过以上分析,电子报文只要到达了海事局的信息系统,就视申报人已提交申请,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管海事局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因此,海事局应建立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查看EDI申报系统,及时对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处理,避免不当延误。
4 当事各方的责任归咎问题
在EDI传递中,每一方对他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在为它进行有关工作时产生的遗漏或失职负责。现阶段海事局和相对人一般使用同一个EDI服务商来进行EDI的传递,那么,电子数据的源发方将对EDI服务商的遗漏或失职负责。如果相对人没有按规定时限提交EDI申报,海事局可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反之,如果海事局没有按规定时限办结完毕,相对人亦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依法追究海事局的行政责任。当然,如果超出规定时限是由于EDI服务商遗漏、失职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的,则海事局和相对人可依据跟EDI服务商签订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一般情况下,EDI服务商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类似于邮局的法律责任。当邮局遗失一份邮件时,它的法律责任通常只是局限于邮递服务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赔偿的只是投递费。如果电子数据在EDI服务商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等情况,ED]服务商一般也只承担实际的传递费用,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不负任何责任,但应尽可能为海事局和相对人重新建立遗失的数据。当然,海事局和相对人在和EDI服务商签定合同时,也可就EDI服务商严重失职、弄虚作假、串通或欺诈等原因而导致发生电子数据丢失、篡改、被偷看窃取等情况的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任何时候,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数据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更改的,当事各方不负法律责任。
5 电子证据的有效性问题
在海事政务EDI中,是否承认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证据最优原则,要求证据要有原件,对于电脑记录来说,无所谓原件和复印件。因此,是否承认电脑记录的法律效力,是各国遇到的普遍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电脑记录的法律效力,但新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看做已经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电脑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加以改动,这也使数据电文的准确性受到置疑。这样使得电子证据的有效性问题成了一个两难问题。在法律实践上,目前我国已有很多法院承认电脑记录法律效力的判例。
为尽量减少电子记录被伪造或更改的风险,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利用第三方网络。在海事政务EDI中,利用第三方网络— EDI服务商来存储电子数据,这对海事局和相对人都有利,可以消除争端,消除猜疑,更具公正性。EDI服务商为确保EDI记录的安全、真实,必须采取一切手段,并事先和各方签订协议。EDI服务商应取得相应资格认可,其作为电子数据传输独立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应得到确认,它根据和海事局及相对人分别签定协议的方式来承担数据传递、存储、安全保密等义务,在海事局和申报人发生争议时,EDI服务商保存的原始数据更容易得到承认。
6 EDI对海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
随着海事政务EDI的推广应用,传统的海事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适应EDI发展的需要,电子政务的发展必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模式改革,EDI申报的出现导致了申报模式的改变,而这一改变又要求我们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作相应改变,以适应信息化的固有特点。为更好发挥电子政务的优势,建议如下:
(1) 海事立法应与时俱进,充分考虑信息化特点与发展趋势,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明确电子申报的合法性,推动电子申报,对海事政务的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等作出更加灵活、合理、便民的规定;
(2) 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EDI申报特点,制订相应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规范调整;
(3) 适应信息化和EDI特点,对通过EDI申报的各项业务流程、规章制度进行优化甚至再造,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体现EDI申报高效、便民的优势。在现有的信息化条件下,部分提交材料完全可以通过资料备案、互联互通等其他途径得到证实,通过EDI方式申报应该可以免于提交这些材料。当然,EDI申报应满足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等政务事项的条件要求,减免材料或提交材料方式的改变,应以保证满足政务事项的办理条件要求为前提,并通过正常的渠道去实现;
(4) 目前,由于技术上无法实现或提交的成本太高而导致通过EDI申报系统还不能提交政务公开指南中要求的资料。对此,建议在保证满足政务事项的办理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首先,可结合现有信息化条件,对政务公开指南中列明的材料进行减免或改变提交方式的变通,该变通应由直属局审查通过并报部海事局备案后实施;其二,经过变通后还需提交的材料如无法通过EDI方式提交,则海事局可要求申报人按规定提交相关纸面文书资料,以满足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EDI方式申报后还需提交相关纸面文书资料,虽然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能算是完全的EDI,但与依法行政的硬性要求相比,做出这样的规定还是必要的。
除以上几个主要问题外,在海事EDI建设中,还会出现其他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